對于大氣污染控制技術 (包 括除塵技術在內 ),國 家頒布了以下四種類型的法令法規已實現不同的控制目標。
(1)環 境空氣質量標準
它以保護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為目標 ,是 對各種污染物在環境空氣中的允許濃度所做的限制標準。它是進行環境空氣質量管理、大氣環境質量評價 ,以 及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。我國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 (GB 3095— 1996)中 規定了三類功能區大氣中的飄塵_允許濃度。
(2)大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
它以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為目標 ,是 對從污染源排人大氣的污染物濃度 (或 數量 )所 作的限制標準。它是控制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和進行凈化裝置設計的依據。包括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
放標準》 (GB16297— 1996)和 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,如 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 -GB13271~ 2001 )、 《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 (GB13223~ 2003) )等 。
(3)大 氣污染控制技術標準
它以使生產、設計和管理人員易于掌握和執行為目標 ,是 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引申出來的輔助標準 ,如 燃料原料使用標準、凈化裝置選用標準、排氣筒高度標準及衛生防護距離標準等。這些標準都是為_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從某一方面做出的具體技術規定。
(4)警 報標準 它是為保護環境空氣質量不致惡化或根據大氣污染發展趨勢 ,預 防發生污染事故而規定的污染物含量的_值。警報標準的制定 ,主 要建立在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綜合研究基礎上。
冀 公網安備 13098102000341號